消費者無論是向銀行借錢買車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或透過融資(租賃)公司辦理分期付款購車成立買賣契約,皆有依契約約定遵期繳納借錢本息或價款和利息之義務。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台南汽車借錢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或其他處分,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。」,又動產抵押契約書上都有載明台南汽車借錢應逕受強制執行,故銀行得依該台南汽車借錢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(台南汽車借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)。經法院點交車輛後,銀行得依法公告,就地拍賣之(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九條參照)。 |